各教学单位:
根据《天津工业大学设置聘任教学督导岗位实施办法(暂行)》(津工大【2018】72号)文件要求,学校决定开展教学督导岗位人员推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任条件
㈠ 采取专兼职结合的方式,聘用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政策,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较强学术水平和丰富教学及教学管理经验的在职教师。
㈡ 坚持原则,工作认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热爱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身体健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承担校、院二级督导工作。
㈢ 教学督导岗位教授年龄原则上在五十岁以上。
㈣ 教学督导岗位教授按学校认定的岗位享受相应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
㈤ 教学督导岗位教授应完成教学单位认定的岗位职责任务的20%,完成全部教学督导岗位工作职责。
㈥ 教学督导岗位教授聘任期为三年。
二、教学督导岗位聘任办法
㈠ 校级教学督导岗位人员由学校组织聘任;教学单位教学督导岗位人员由各教学单位自行聘任,确定人选后须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和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㈡ 各教学单位原则上设置校级教学督导岗位1个。
㈢ 校级教学督导岗位人员聘任需在各教学单位推荐、进行考察的基础上,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和教师发展中心共同研究确定,经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
三、具体要求
㈠ 各教学单位在征得本人同意并认真考察的基础上,向学校推选校级教学督导岗位人员一名。请于2018年4月16日前,将校级教学督导岗位推荐表(见附件一)纸质版和电子版交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学质量监控科(行政中心222室)。
㈡ 各教学单位自行聘任的院级教学督导岗位人员,确定人选后填写院级教学督导岗位备案表(见附件二),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学质量监控科(行政中心222室)。
四、未尽事宜请联系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行政中心222室,电话:83955427)。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