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评选第十二届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候选人工作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8-04-18浏览次数:182

教学单位

为落实《市教委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天津市级教学团队和第十二届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申报工作的通知》(津教委[2018]5号)文件精神,依据《第十二届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推荐评选办法》(见附件1),学校决定组织开展推荐评选十二届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候选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推荐评选范围

承担本科教学任务,并获得校级教学名师奖称号的专任教师已退休教师不在参评范围

、推荐评选条件

(一)候选人原则上须具有20年以上(含20年,统计时间截止到201851日)高等教育教学经历;受聘教授职务;2015—2017年,面向本校本科学生实际课堂教学不少于64学时/年

(二)其他条件依照《第十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见附件2)。

(三)推荐评选候选人优先考虑长期承担教学任务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优秀教师,特别是为低年级学生讲授基础课的优秀教师。现任校级领导获奖人数严格控制在获奖总人数的5%以内。

推荐评选名额

教学单位根据推荐评选条件择优推荐,最多1人,学校组织专家对全校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选,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最终遴选2名候选人推荐参加第十二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

推荐评选程序

(一)请教学单位依据上述推荐评选条件择优推荐。

(二)请教学单位412日前将推荐候选人填写《第十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3),一式及电子版和相关业绩材料复印件一份交教学质量监控评估中心(行政中心222室,电话:83955427),同时上交推荐候选人45分钟的现场教学录像光盘一张(录像采用rm格式,不大于100MB),录像内容要真实反映候选人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逾期不再受理

(三)学校组织专家评选拟推荐候选人

(四)拟推荐候选人情况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天津市教委。

教师须如实填写申报表,提交有关材料。凡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且连续三届不得申报教学名师奖。

五、未尽事宜请联系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行政中心222室,电话:83955427)

  

  

附件

1、附件1 第十二届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推荐评选办法.doc

2、附件2 第十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doc

3、附件3 第十二届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候选人推荐表.doc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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